发布日期:201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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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自主上学、自主择业的非义务教育,依法依规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积极主动地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条 学院计财处是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执行。
第四条 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工作由计财处统一组织实施,未经批准或认可,学院其他部门不得自立名目,自行收费,学院各部门有义务督促学生按规定缴费。
第五条 学院在收取学生费用时使用合法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所有办学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各层次、各专业的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学院实施收费,严格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各类学生休学后,按重新就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
第四章收费的方式
第九条 学院各类、各层次学生的收费实行委托银行代扣缴费方式,原则上不办理现场现金收缴业务。特殊情况的可采取直接收取现金或银行转账两种方式收取。
第十条 为方便学生缴费,新生入学前,学院统一办理银行缴费卡,与录取通知一道寄出,确认银行缴费卡账号,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报到日前15日)和缴费金额足额存入银行缴费卡内;老生每学年必须在学院规定的缴费期限之前将应缴学杂费足额存入约定的银行缴费卡内,银行将按学院通知的应缴款项一次扣清。银行代扣成功后即开具缴费票据,学生报到时应向财务处领取缴费票据,凭缴费票据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银行缴费卡应妥善保管,作为在校期间缴交学杂费、领取奖助学金、勤工俭学补助等使用。若银行缴费卡丢失、损坏,应到原发卡银行补办新卡,新卡号由计财处在每年6月份通知学生工作处办理登记,经本人确认后统一送交计财处进行更改。
第十二条 通过银行转账缴费的学生,需在汇款单用途栏内注明学生姓名、专业或班级,并将汇款单复印件传真至学院招生就业处和计财处,在报到时凭汇款单原件及复印件向计财处开具缴费票据,学生凭缴费票据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缴费管理坚持“先缴费,后注册”的原则。
学生每学年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全额缴清学杂费(含学费、住宿费、教材代收费等)后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开学后一个月内计财处负责统一开具学杂费收费票据,按班级整理后交学生处签领发放,并要求学生在校期间应妥善保管好收费票据,以便核查。
第十五条 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和学院各系及相关部门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的学生做如下处理:
1、新学年开学时,未按期缴费又无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原因的,学院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取消其在校的一切学习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督促执行。
2、学生就读期间,若其家庭不幸遭受天灾、人祸等重大灾难导致无力继续完成学业的,可向学院提出困难申请,学院学生处、所在系及辅导员逐层核实认定后,学院可视灾难等级给予减免或救助,资助学生圆满完成学业。
第十六条 休学和复学的收费规定:
1、本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本学年复学并就读于原年级的学生,不再收取学费。
2、本学年已缴清费用,中途(不分学期)因故休学,本学年不复学的学生,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计算应退费用,但学院暂不办理退款,待复学时从应缴学费中扣除应退费用。当学年未缴费直接办理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期满复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时,按照所在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七条 申请转专业的,当学年按原专业年级与转入专业年级收费标准的差额多退少补,以后学年的学杂费按转入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八条 以上涉及到时间截止按实际办理手续的时间计算。应缴费用未缴清之前,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等变化情况,由各系、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书面通知计财处,计财处办理学费变更等相关信息。
第七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条 生病不能继续就读的学生,完善退学手续,经院领导批准按实际在校时间以月为单位(一学年10个月)折算学费和住宿费。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书费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其他原因退学的,自新学年缴费之日起,按实际月数计算,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一个月的按80%、两个月的按70%、三个月的按60%、四个月第一学期结束的按50%结算学费、住宿费。书费按实际产生费用结算,第二学期退学的不退费。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纪校规退学、开除的学生不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