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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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职业技术学院
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借款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务收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借款实用范围
第一条 校内各系、部、处、室、集团、中心、人民团体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周转金。
第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进修、培训的差旅费。
第三条 新录用人员的生活费。
第四条 预定物资、资料,提供产品或劳务需预支货款或劳务费。
第二章 借款额度
第五条 借预付款、周转金的额度由计财处根据借款用途、额度进行审核,确定签字后,送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借款,所借额度占用该部门指标。
第六条 教职工预借差旅费的数额计算公式: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天)×出差天数。由计财处进行审核,确定签字后,送分管财务的院长批准后借款。
第七条 新录用职工预借生活费用每月1000元,由人事处文字通知计财处借款,待工资关系办齐后再据实结算。
第八条 经学院批准短期外出学习人员按标准核定,长期(两年以上)外出学习和提升学历层次人员,按外出学习规定核定。
第九条 提供产品或劳务的,借款金额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50%。
第三章 借款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向计财处出示相关手续、填写借款单,出差须出示领导批准的出差审批单,载明出差地点、天数。参加进修、培训人员提供教务或人事部门通知。提供产品或劳务人员,提供有关合同、协议。新进人员预借生活费需持人事处通知方能借款。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借款挂账未结算者,坚持“前不清,后不借及一事一借”的原则。
第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是学院正式在册职工。
第十三条 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与计财处预约,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章 借款的报账处理
第十四条 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或维修项目的借款,须在项目完成后20天内办理结算事宜。
第十五条 出差和短期培训、进修人员在返校后10天内办理报账结算事宜。
第十六条 长期进修、学历提升者在返校后20日内办理报账结算事宜。
第十七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结账者,必须写出书面报告,经计财处和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缓期结算。
第十八条 超出规定报账结算期限的,从下个月起由本人工资中(全额)逐月扣还直至扣清欠款为止。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