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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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毕节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加强资产管理,科学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经济秩序,节约经费支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二级管理”的财务体制。
第五条 学院设立的财务部门是一级财务会计机构,在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全院财务工作,行使组织、指导、控制、监督、协调财务工作的职能。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会计主管人员,未经学院同意不得随意调动或撤换。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会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财务检查,并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财产清查,不断完善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向上级财政部门编报总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院内预算由各部门预算组成。
第九条 学院年度预算应当根据学院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财务收支增减因素,以及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各部门收支计划,编制院内预算草案,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党委会审查后,形成学院年度预算方案,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经费预算应当按照工作进度和时间进度使用。各部门要对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实行统筹安排,编制部门预算,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部门严格控制,没有预算安排和超过预算的经费支出,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三条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只有两种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一是因教职工和学生人数变动需要调整预算指标,按当年人员经费定额标准计算的日常运行经费,由人事、学生、教务等部门提出,财务部门汇总后报分管院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院长审批后执行;二是因为临时性或者特殊工作任务需要申请专项经费预算的,由需要调整的部门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二十条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收入是指开展教学、辅助教学及其它活动取得的经济利益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主管部门取得或直接从有关部门取得的各项财政性资金收入;
2.上级补助收入,指学院从上级有关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4、科研事业收入,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5、经营收入,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6.其它收入,指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实行执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项收费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票据,各项非税收入应当按财政的规定及时上缴,按用途使用,不得挪用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学院对各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支出由学院预算安排。
1.各部门利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各种收入、手续费等,必须全额上缴财务部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或私分。
2.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目无证收费,不得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收费。
3.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擅自收费,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责成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收缴全部所得,并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杂费及代收费的管理,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和各系、部应督促学生按时交纳学杂费和各项代收费,未交清学杂费的按《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学院建立资助困难学生制度,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不能按时交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产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资产的减少,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1、人员支出,指为在职工作人员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其他费用。
2、公用支出,指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开展业务活动而支出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支付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支付的抚恤金和生活补贴,支付给学生的助学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各项经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部门制订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
(一)人员支出的审批权限:
人员支出统一由人事部门归口管理。人员工资、津贴、奖励、福利等,由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计算,教师的课时津贴由教务部门按有关规定计算报人事部门备案,财务部门凭人事部门的通知办理上述支出的支付;其他人员支出按照一般公用经费的审批权限审批。
(二)公用支出的审批权限:
1、各系、部门在下达的经费中,按所列项目,单笔业务在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系、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同意(购买物资验收人签字),分管领导签批,送计财处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报。1000元至5000元的开支,由各系、部门提出用款报告,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能开展业务,事后经计财处审核、分管领导签批、分管财务领导签报。5000至10000元的开支,各系、部门用款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并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方能开展业务,事后经计财处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批、分管财务领导签报。10000以上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
2、超预算或追加预算经费开支审批
由各系、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报分管领导审签,计财处审核汇总,分管财务领导初审后,分批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3、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按经费的审批权限执行。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办公费等公用经费中,凡属于物资设备采购的,应当按照国家招投标采购制度办理集中采购,必须签订合同,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统一采购。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还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及学院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审批权限:
对教职工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其他支出,由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计算,按照一般公用经费的审批权限审批。
支付给学生的助学金以及其他费用由学生管理部门和相关系部根据有关规定计算,按照公用经费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借用公款。出差借款按程序,执行《借款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各种预付款项。支付款项原则上应当先取得发票或收据,特殊情况需要先付款的,经办部门和经手人应当按照借用公款办理审批手续,在15日内将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门,不按期交回票据又不说明原因的,财务部门可以暂停该部门报销费用、不再借款。除非合同约定超过三个月未取得票据的,否则,按《按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各种财产物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用管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全校各项货币性财产,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校各项实物财产,各使用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使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现金及各项存款的管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应收及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消耗物质、低值易耗品等。对材料、燃料、消耗物质、低值易耗品应建立采购、保管、领用、退回和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资产管理、财务、保管人员共同参加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当查明原因,经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资产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做好下述几项工作:
1.严格固定资产购建程序。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必须填写《物资设备采购申请单》,严格按程序报经批准,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进行。
2.强化固定资产验收手续。不论是购置的固定资产,还是建造的固定资产都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不便于送到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的,应在购回时或建造完工时通知资产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按规定程序经批准购建的,资产管理人员不得拒绝到现场验收。
3.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清单。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编制详细目录,定期与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
4.实行使用和管理相结合。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办法,各部门都要明确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同时确定各项资产管理的责任人,部门负责人是该部门的资产管理第一负责人。
5.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护保养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技术档案,严格按技术要求对精密仪器、贵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完好率。
6.完善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手续。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调动,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调账;固定资产在同一部门内由不同人员管理时,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调账。
7.实行固定资产共享机制。对于设施设备、精密仪器、实验实训场地器材等,各管理部门不应独自占有拒绝其他部门的使用,应当在全院范围内共享各项资源,科学合理的安排使用,努力提高固定资产的利用率。
8.规范固定资产转让和报废手续。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经有关技术鉴定或纪检、财务、招标采购、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售卖底价,通过竟标方式公开向社会转让,禁止任何部门、任何人私自出售固定资产;对达到使用年限不能使用或因技术进步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做出相应的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按程序办理报废。
9.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者的要求进行管理,捐赠者没有特别要求的视同购建的固定资产管理。
10.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毁损应当查明原因,经资产管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资产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第七章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会计业务的繁简和工作量的大小,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并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严格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德、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一)报销各种费用的票据,应当符合有关会计制度对发票和原始凭证的要求。
1.凡购买物品的必须取得发票,并填写日期、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购买物品以外的其它事项取得的票据,应当注明事由。发票、票据要素不全、手续不全或者与合同不符的,财务部门拒绝受理。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编号、金额和内容等,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财务部门应认真监督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逐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于超出预算额度的各项支出不得办理。
(三)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严格控制现金收付。
1.除规定用现金支付的业务外,1000元以上的开支,原则上采取公务卡、转帐或银行汇款结算,特殊情况写清情况说明经计财处负责人同意后方能用现金支付。
2.向财务部门交缴现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交清;财务部门通知领取款项的,应当及时领取。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业务秘密,除法律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财务负责人移交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监交,主管会计移交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其他人员移交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监交。没有办清移交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说明。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印章、现金、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和物品;从事会计电算化的人员,还应当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特殊原因需要借用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和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六条会计档案的管理、财会人员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2014年元月起执行。
笫三十八条计财处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具体相关制度、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好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