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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3-05 浏览量: 来源:毕节职业技术学院

毕节职业技术学院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安全,结合学校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

1、学院资金管理部门为计财处,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领导下,办理收支结算和资金管理工作。

2、计财处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与学院所属经济实体、独立核算单位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

第三条 货币资金管理:

包括现金和各种银行存款。

一、现金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对外零星支出。

(二)建立、健全现金收支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现金核算与管理的合理分工,现金管理岗位和记账岗位(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分开设置,即坚持“钱账分管”的内部牵制原则。

(三)在核定的库存限额内保管现金,超过限额部分必须送交银行,原则上不得坐支现金。

(四)空白现金支票等结算凭证,由出纳在保险柜中保管,印鉴实行分别管理,财务专用章由处长保管,不得在空白支票和结算凭证上预盖印鉴备用。

(五)因特殊采购业务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的,经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同意方可支付现金。

(六)出纳人员必须逐日逐笔根据现金收支原始凭证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天必须将库存现金与日记账余额核对相符,月终要与总账核对相符,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一致。

(七)院领导及计财处领导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前述行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任何部门一律不准私设小金库,一切现金收入都必须交给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挪用,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发生的资金支付业务,除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原则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二)根据开户银行和账户用途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三)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记账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应结出余额。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四)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

(五)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向计财处申请领用空白转帐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得超过1张,每张空白支票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有完备的领用手续(含领用申请,分管领导和计财处领导的书面意见),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六)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计财处,以便及时采取挂失停止支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七)预付款应填制借款申请单,按照签订合同中付款有关条款,由学校和部门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程序办理。

(八)凡办理预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冲报账,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九)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条 往来账户(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的资金结算管理:

(一)对往来结算所发生的业务分别不同情况,分科目、分项目设立账户核算。

(二)对往来账户逐笔进行登记,并注明经办人(或负责人)及形成原因。

(三)个人借款,按学院“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四)往来账户必须于月终列出分户余额清单,经办人人为造成往来款项长期拖欠,查明原因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超过三年的应收款要逐笔进行分析,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按坏帐损失处理,对帐龄较长的,但不属于坏帐的,责成专人限期清理或专门机构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