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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职业技术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01-26 浏览量: 来源:毕节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的会计档案工作由计财处管理,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券归档保管调阅销毁等。

第二条 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应持单位介绍信,填写“会计档案查阅表”,经处长签字后,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协助查阅。

第三条 外单位需复印会计档案的,应持单位介绍信并注明复印的会计档案,填写复印资料名称、数量,经处长签字,主管院长同意后,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 外单位需借出会计档案的,持借出会计档案介绍信,填写会计档案借出表,注明名称、数量、归还时间,经处长签字,主管院长同意后,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办理,并按时收回归档。

第五条 单位内部需要查阅、复印会计档案的,经处长同意并填写查阅、复印申请表方能查阅或复印。

第六条 除批准外,任何财会人员不准擅自对外公布财务信息。

上述规定除审计外,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查阅、复印、借出相关会计档案。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